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九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五三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五號),本院合議庭第二審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而判處拘役二十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未據理由,僅稱不服請求更為適當之判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陳姵君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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