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18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一八八八三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周沛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庭
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何祖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