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朱文生右聲請人因被告甲○○傷害致死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朱文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朱文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少連上字更(一)第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以九十一年臺上字第六九三○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被告甲○○屢經傳拘均逃匿不到場接受刑之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保證書影本、判決書、送達回證影本、囑託拘提函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等,認被告甲○○確已逃匿未接受刑之執行無訛,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