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受刑人甲○○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附於偵查卷內可憑。受刑人甲○○於釋放後,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之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0四四四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二二一四號維持本院九十一年易字第二二三四號以被告竊盜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被告甲○○及具保人乙○○未獲;嗣該署委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多次傳喚被告甲○○及具保人乙○○仍未有所獲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拘提文件簡覆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中檢盛執鑑執2425字第二三五四五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投 簡榮 執明字第八四四三號函附卷可稽,被告甲○○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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