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八十三年度感裁執字第五八號
移受感訓處分人 林仁松 右受感訓處分人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仁松之感訓處分,不得執行。
理由
一、按感訓處分自裁定確定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執行者,非經原移送機關聲請原裁定法院裁定許可,不得執行;逾七年未開始執行者,不得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感訓處分人林仁松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三年度感裁字第七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並於同年三月二十日確定,而迄未執行感訓處分,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受感訓處分人自受感訓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已逾七年未開始執行感訓處分,依前揭說明,本件依法已不得執行受感訓處分人之感訓處分。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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