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鉅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為國稅局尚未核定民國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延長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四一號、九十一年聲字第一五八一號民事聲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