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О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七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О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七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