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О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塑膠空帶貳只、玻璃管吸食器貳個、斜口玻璃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陳文滿 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五號),因扣案之塑膠空帶二只、玻璃管吸食器二個、斜口玻璃吸管一支,均摻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塑膠空帶二只、玻璃管吸食器二個、斜口玻璃吸管一支,均摻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且安非他命與上開物品均無法析離,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刑鑑字第0九二00一00八九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憑。是以,扣案之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