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準此,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查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人為受刑人,依上揭規定並無聲請權,僅得依同條第二項向檢察官提出請求,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