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林明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薛秀鳳 發支付命
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07號),惟被告簡薛秀鳳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4,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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