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723號上訴人 彭德彰
何紀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被上訴人 駱橋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7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嗣於同年6月15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