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426號上訴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追加訴訟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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