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96年度執減更字第10443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按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異議人既未因另故意犯罪而遭撤銷假釋,則不必再執行所餘刑期,方屬適法,是請,鈞院依法查明後,撤銷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執減更字第一○四四三號執行命令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然其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於88年9月22日入監執行,合計刑期為9年8月,於95年10月23日假釋出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假釋殘餘刑期為2年9月26日,惟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於96年3月19日、4月4日參加戒癮團體未依規定前往驗尿,又於96年4月26日未依規定時間報到,雖經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電話通知、告誡、訪視仍未依規定報到或未完成驗尿逕行離去,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經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報請法務部准予撤銷假釋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查明屬實,且有臺灣雲林第二監獄96年7月4日雲二監宗教字第0960002885號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法務部96年7月13日法矯字第0960026554號函各一紙在卷可憑。從而,受刑人之假釋既經撤銷,自應執行殘刑,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殘刑5月26日,即無不當。受刑人指摘該執行之指揮不當云云,顯非可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