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二)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8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 律師
杜英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林孝甄 律師 李美寬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三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二一0、一0三一六、一0三二四、一0四五四、一0七六四號,併辦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二三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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