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士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6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殘渣袋壹個、塑膠吸管壹支(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個、塑膠吸管1支,經檢驗其成分,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證上開物品,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而上開物品,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毒品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被告所犯施用毒品犯行,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5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是聲請人執前開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之殘渣袋1個、塑膠吸管1支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