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智堯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智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智堯因犯偽證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朱瑞娟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附表┌─────────┬────────┬────────┐│編號│01│02│├─────────┼────────┼────────┤│罪名│偽證│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宣告主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7月3日│98年4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44號│第4776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99年度交上訴字││││第39號│第1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10日│99年12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99年度交上訴字││││第1385號│第146號││││(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25日│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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