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玟蒂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玟蒂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玟蒂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編號││││├────┼───────────┼───────────┼───────────┤│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4年│││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18日採尿回溯96│95年11月11、12日│95年10月28日│││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838號│95年度偵續字第337號、9│││││5年度偵字第27134、2715│││││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374號│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1│同左││實│││號│││審├──┼───────────┼───────────┼───────────┤││判決│96年5月31日│99年9月23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最高法院│同左││定├──┼───────────┼───────────┼───────────┤│判│案號│同上│99年度台上字第7671號│同左││決├──┼───────────┼───────────┼───────────┤││確定│96年6月15日│99年12月9日│同左│││日期││││├─┴──┼───────────┴───────────┴───────────┤│備註│㈠編號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2號裁定減刑。│││㈡編號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