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5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手冊壹本、客戶簽注單拾參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
㈠被告自民國98年1月間起至98年3月31日被查獲為止,在臺
北縣汐止市明峰接165號4樓住處為六合彩聚眾賭博之犯罪
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
反覆非法聚眾賭博之舉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㈡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賭具,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
所有,已據其供承在卷,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錄: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