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36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5月14日上午9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丙○○○為被告乙○○積欠
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郵匯
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等
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