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49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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