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8弄1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起訴狀、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資力審查
詢問表、財產所得清單等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
簡易庭98年度營簡調字第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
事卷宗核閱屬實,再由原告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
據,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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