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調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北縣立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住所地設於臺北市○○區○○
里○○鄰○○○路○段142之1號4樓之1,此有相對人之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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