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一一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以高市警
三(貳)分刑字第七三八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處
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零時四十五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街五七六之一號二樓「新浪網際網路生活館」。
(三)行為:乙○○為禁止特定人涉足場所之管理人,容許 黃哲鴻蔡宗諭 等二名少
年於其所經營之「新浪網際網路生活館」內,明知其身分禁止涉足,仍不加勸
阻,且未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乙○○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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