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一О七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以高
市警港分刑字第五四一六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十八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巷○號青海旅社二0二室內。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子 吳明欽 言明性交易一次代價新台幣七百元,隨即
前往高雄市○○區○○路○○○巷○號青海旅社二0二室,全身赤裸,從事性
交易。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吳明欽於警訊之證詞。
(三)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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