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
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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