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八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九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
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違反不得僱用大陸
地區之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台九十勞職外字
第二二一二一二號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十
五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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