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八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鶴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國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 呂漳財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0一八一、一一七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鶴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
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元。
乙○○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
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
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國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
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元。
甲○○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罰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
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