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2號上訴人丁○○
乙○○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上訴人己○○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 律師被上訴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紀文勝法官李炫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