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7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   告  顧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70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5月12日下午2時5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
19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7月17日與伊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
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
際墊款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詎被告迄103年3月
17日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消費款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起訴本
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建旭
法官湯正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賴建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合計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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