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2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和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貳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如
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
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
四萬二千九百五十二元,屆期提示後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為由未獲付款,被告雖抗辯原告未要求交付已完成交易之
發票而違反商場上作業流程,然訴外人育忠公司不是一次拿
系爭支票來貼現,且並沒有硬性規定要拿發票來佐證,是由
在票上左上角的日期來作擔保的動作等語,爰本於票據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系爭支票雖為被告公司所簽發,然係遭訴外人育
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育忠公司)詐欺所簽發,訴外人育忠
公司以長期供貨散裝水泥給被告為由,向被告詐取系爭預付
貨款之支票後,僅交付一小部分水泥後即宣告倒閉,避不見
面,並將被告預付貨款之支票全數交由含原告在內之第三人
向被告求償票款,又被告在發現受騙後,於系爭支票未到期
前,曾以電話找到育忠公司之負責人並在電話中表示撤銷受
詐欺而簽發支票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請求育忠公司將系爭
支票返還被告。按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
票據上之權利,此為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今育忠
公司係以詐欺方式取得系爭支票,且被告亦以撤銷發票行為
請求育忠公司交還支票,原告卻在育忠公司倒閉後還受讓取
得系爭支票,顯已違反商場上作業流程,原告若非惡意,至
少有重大過失,依上開規定,原告不得享有本件系爭支票之
票據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票據債務人認執票人有詐欺惡意或重大過失時應負舉證之
責;又依票據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為其判斷基礎,然查票據法第十四條所謂以惡意或重大過失
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係指由無處分人之手
,原始取得票據所有權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
字第五六七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五八七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五紙為證,又系爭五紙支票,係被告向育忠公司購買水泥
而簽發予育忠公司,育忠公司持以向原告套現,為兩造所不
爭執,本件縱使育忠公司事後未履行債務而倒閉,僅係被告
與育忠公司間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要難持之對抗原告。又本
件系爭支票既係被告簽發予育忠公司,育忠公司因被告之發
票及交付行為而取得票據,從而育忠公司將票據權利轉讓予
原告,本無前揭判例所指自無權處分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
狀況之可言,被告抗辯原告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而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自無足取。
四、復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
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二百四十四
萬二千九百五十二元,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未逾上開法定金額,從而,
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本於票據
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五元(即裁判費)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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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號│金額│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
│1│CN0000000│504000│98.2.25│
├──┼─────┼──────┼───────┤
│2│CN0000000│453033│98.3.2│
├──┼─────┼──────┼───────┤
│3│CN0000000│521136│98.3.10│
├──┼─────┼──────┼───────┤
│4│CN0000000│518856│98.3.20│
├──┼─────┼──────┼───────┤
│5│CN0000000│445927│9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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