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5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58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5月14日上午9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
款通知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
被告雖具狀對於原告之請求,表示異議,惟被告並未表明其
異議之理由,復未表明其認為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
其空言對於原告之請求,表示異議,自無足取。從而,原告
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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