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64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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