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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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二○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松賢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就該事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陳瑞水~B法官許雅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