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右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