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瑞麗 即有聖有德企業社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所為99年度行商訴字第1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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