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4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錢一春 即青松文理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錢一春即青松文理補習班之營業登記資料(資料上須載明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