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0號上訴人 張立勤 上列當事人與德商映美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貳仟伍佰叁拾肆元(算式:美金17452.1元×原告於民國98年1月15日起訴時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33.379=58253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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