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威選任辯護人余景登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威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威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
222條第1項第5款、第224條之1、第227條第3項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即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即有事實足認為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
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3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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