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51號聲請人 李纖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鑫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三、確認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四、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五、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確認相對人與發票人是否為同一人。
七、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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