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原告七星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祥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昕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雄智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徐七冠應予撤銷,另指定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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