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乙○○
97巷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