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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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於民國96年4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4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301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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