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甲○○當事人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另原告起訴狀未簽名,亦應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簽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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