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文 律師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 律師
黃捷琳 律師 陳倍嫻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就僱傭關係存在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服務同意書第九條(原證六)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錫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