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706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周家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戶籍設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經本院向被告之居所地送達言詞辯論通知之結果為寄存送達,為保障被告權利,本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等應對被告為國內公示送達,始為合法,是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