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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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70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周家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被告戶籍設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經本院向被告之居所地送達言詞辯論通知之結果為寄存送達,為保障被告權利,本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通知等應對被告為國內公示送達,始為合法,是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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