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陳紹志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1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17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書記官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