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7年度附民字
第32號裁定移送,本院簡易庭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