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選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683元,依法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8年2月1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筆錄
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
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月  3 日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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