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
相 對 人 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珍
相 對 人 貫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壹仟參佰
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84年
度東簡字第15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相對人)負擔。嗣
經本院於民國89年9月27日及90年3月20日分別對相對人貫申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相對人)負擔後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
費用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莊永利
【附表】
┌──┬────┬───────┬───────────┐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裁判費│300,000元│由聲請人支付,聲請人得│
││││請求相對人賠償全額。│
├──┼────┼───────┼───────────┤
││預納送達│1,860元│聲請人支付其中1,350元│
││郵票費用││;相對人昭陽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於提出上訴狀後,│
││││因未補繳上訴費用而遭裁│
││││定駁回前,支付其餘金額│
││││510元。聲請人得請求相│
││││對人賠償1,350元。│
├──┴────┼───────┴───────────┤
│合計│301,860元,扣除相對人支付之金額510元後│
││為301,350元。│
├───────┴───────────────────┤
│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01,350元。│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