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黃○霖(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賴韋竹
       陳慶
       吳馨儀
       劉志倫
       賴沛淳
      陳○亘(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林衍惠
      柯○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王○竣(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盧○彣(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盧詩婷
      盧○欣(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2月1日以新北警樹秩字第10839239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韋竹、陳慶、吳馨儀、劉志倫、賴沛淳、林衍惠、盧詩婷互相
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黃○霖、陳○亘、柯○廷、王○竣、盧○彣、盧○欣互相鬥毆,
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被移送人黃○霖、賴韋竹、陳慶、吳馨儀、
劉志倫、賴沛淳、陳○亘、林衍惠、柯○廷、王○竣、盧○
彣、盧詩婷、盧○欣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108年1月31日2時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5段原住民主題公園。
(三)行為:被移送人13人因故發生糾紛,而於上揭時、地互相
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霖、賴韋竹、陳慶、吳馨儀、劉志倫、賴沛
淳、陳○亘、林衍惠、柯○廷、王○竣、盧○彣、盧詩婷
、盧○欣於警詢之供述及證述,且互核相符。
(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
(三)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自小客車及車牌號碼000-00
00、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各1份。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
13人於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有上開事證在卷可稽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移送書誤載為第87條第3款),應依法處罰。又
被移送人黃○霖為00年0月生,於行為時年僅15歲;被移送
人陳○亘為00年0月生,於行為時年僅15歲;被移送人柯○
廷為00年0月生,於行為時年僅15歲;被移送人王○竣為00
年0月生,於行為時年僅16歲;被移送人盧○彣為91年3月
生,於行為時年僅16歲;被移送人盧○欣為00年0月生,於
行為時年僅14歲,均為限制責任能力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減輕處罰之。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細
故而互相拉扯、鬥毆,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兼衡渠等
犯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違反
義務之程度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9條第1
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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